二手车“出海”通关指南!!!个人二手车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下同)和挂车。
(4).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4).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企业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填写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对申报材料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企业,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一年内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2.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二手车的,无需事先申报,可凭本企业中标文件、对外承包工程备案表、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申领出口许可证;
3.《公告》施行前已获准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需要在《公告》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公告要求重新完成申报及审核。
4.出口企业在依法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手续后,可申领出口许可证。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凭证向企业所在地或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出口企业按照“谁出口谁申领”原则,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可由其他企业或个人代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在3个工作日内为材料符合申领要求的企业签发出口许可证。
“VIN码”栏填写车辆识别代号(VIN),“出口商”、“发货人”栏均填写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商品状态”选择“旧”,“规格、等级”栏填写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相关内容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中一致。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及该机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的自我声明。检测标准为《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
1.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出口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量少于申请量的,应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
3.二手车办理待出口手续后不得再在境内交易变更所有人,因特殊情形无法执行出口合同的,企业应协调其他进口方另行签订出口合同。
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汽车时,需提交出口许可证、箱单、发票、合同、提单、代理报关委托书等必要凭证和批准文件;
企业按照海关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如实填报车辆识别代号(VIN),商品名称填报“旧+车辆品牌+排气量+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
企业可自主选择有纸申报或无纸申报,以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的,可免于提交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海关以出口许可证件联网核查的方式验核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因管理需要或者其他情形需验核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的,应当补充提交纸质证书,或者以有纸作业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以及距规定报废期限使用年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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